勞動法合同內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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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內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勞動法合同內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多少?

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不是《勞動法》規定的,辭退賠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公司違法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並不是固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合同期限內公司可以單方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事實上,公司只有在違法辭退員工的時候才需要支付賠償金,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諸如此類的情形,公司辭退員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所以員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需要證明公司的辭退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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