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給補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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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下列10種情形中,即便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給補償可以嗎?

第1種情形

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試用期期間的規定要合法。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確定實際試用期間。試用期間可以約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最長期間。實際的試用期間應當以約定期間為準;若約定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確認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第2種情形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 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規、合理,而是通過程序公之於眾。

2. 勞動者的行為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 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

第3種情形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4種情形

勞動者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者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神力上勢必會影響到本職工作。如果勞動者因為兼職工作的原因,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辭退員工是單位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解除權,此時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要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則需要向員工做出賠償。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即使辭退員工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這樣的情況下也是要求單位對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要是有上述十種情況,單位辭退員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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