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有權對交通事故車輛維修指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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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權對交通事故車輛維修指定嗎?

一、交警有權對交通事故車輛維修指定嗎?

交警無權指定交通事故車輛去定點維修。不硬性規定一方指定的,一般需要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人、維修企業平等協商指定修理點。

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後,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人、維修企業根據事故車輛毀損程度,就車輛維修地點、項目、方式和費用等內容,通過平等協商後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屬性。

對發生車輛損失保險情形的根據事故事實和因果關係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果認定要負責任,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派員來處理,然後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並由保險公司對車輛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出具《定損單》,併到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

二、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怎樣承擔責任?

1、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不劃分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責任,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不足部分,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3、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根據司機與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所劃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之後,依法應由車主和(或)司機所應承擔的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司機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如果是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會根據具體的交通事故,是由誰承擔主要責任來判定責任的承擔方式與類型的,如果是因為在交通事故中,車輛出現了損失,那麼車輛的損失是需要進行維修的,但是具體的維修就要看雙方購買保險的平台和當事人之間的具體協商,交警是無權去指定維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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