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5年以上員工補償標準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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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5年以上員工補償標準有什麼規定?

辭退5年以上員工補償標準有什麼規定?

1、因為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反而可能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2、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被辭退,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3、不符合上述規定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二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法》實施後辭退賠償怎麼算

所謂辭退是指用人單位由於員工嚴重違反紀律或者其他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按以下標準支付賠償: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5.經濟性裁員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等等標準。

辭退員工如果是沒有原因辭退,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具體的工作年限規定相應的經濟補償,員工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也是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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