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機動車致損的侵權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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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員機動車致損的侵權責任有什麼

駕駛員機動車致損的侵權責任有什麼

如果駕駛員將機動車致損的話,那麼駕駛員需要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損失。責任人主要需要賠償車輛修理費,及在車輛修理期間合理的交通費。

賠償的範圍和依據如下: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的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駕駛員機動車致損的侵權責任有支付賠償或者恢復原狀。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在賠償中,會根據侵權人責任的程度來進行賠償。除此以外,加害人還需要停止進行侵權,或者是返還受害人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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