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車費誰出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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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車費誰出才合理?

一、交通事故拖車費誰出才合理?

交通事故拖車費可能需要由執法機關、當事人、或者是保險公司來承擔,具體可以結合以下的情形來判斷費用的支付情況:

(一)由執法機關承擔: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2、因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因收集證據需要,依法扣留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

3、發生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

(二)由當事人承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執法機關可以將車輛拖移至執法機關指定地點或者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拖移車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1、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而佔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2、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無法行駛而佔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執法機關不需要因收集證據而扣留事故車輛的。

自己找拖車公司、或者打電話報警讓警察幫忙找拖車公司,這種要車主自費,但是有很多保險公司的車險細則中都規定了對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會有部分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也就是説,施救拖車的費用是可以賠償的,就算不是全部,至少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賠償的。

(三)由保險公司承擔:

現在因為很多保險公司的保險服務中就包含了每個保險年度的一次免費道路救援服務,這項服務對於在城市地區行駛的車輛來説十分貼心,足以應對需要拖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拖車費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的依據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如下: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下: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拖車費用不一定就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支付,也有可能由執法機關、保險公司等來承擔。果發生交通事因收集證據需要,故拖車費是由執法機關出的。此外,對於交通管理部門因為因為需要認定事故責任而進行的拖車行為,後期車主提車的時候,也並不需要繳納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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