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致狗傷是否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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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致狗傷是否為交通事故

一,交通致狗傷是否為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據此,交通事故的構成有四個要素:一是事故主體是車輛;二是事故空間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過錯或意外;四是事故後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對“車撞狗”案件而言,事故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車輛與狗相撞後,一般會造成狗被撞死或撞傷、車輛受損等,狗作為主人的個人財產,被撞傷或者撞死應當屬於財產損失。同時,事故有時會造成車輛一方人員傷亡。因此,“車撞狗”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應屬“交通事故”。

二、如何確定“車撞狗”案件的當事人

“車撞狗”案件,將車輛駕駛人和乘車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般沒有爭議,關鍵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為一方當事人。此類案件中,狗是牲畜,當然不能作為當事人,狗主人能否作為當事人,主要看其行為是否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必然的關係。法律對此未作規定,地方性法規以太原為例,《太原市養犬條例》規定,養犬人應遵循的規定有外出束牽引帶,並由成年人攜帶,狗主人因狗上路未牽引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過錯,其主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必然關係,應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

三、如何確定“車撞狗”案件當事人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總原則,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對此也做了具體規定。對於“車撞狗”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就是要分析車輛駕駛人與狗主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或者過錯的嚴重程度。對於“車撞狗”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關於交通事故處理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三條之規定:對車輛與寵物犬隻等在道路上發生碰撞、碾壓、刮擦,造成車輛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或者寵物犬隻等傷亡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交通事故的定義存在不少的權益限定,因此此類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結合實際進行分析,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的條例,進而更好的準備有關資料,確定自己的權益,但是會有不少的爭議,因此自己需要學會的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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