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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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有輕重之分,對於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只是輕微的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身協商進行解決。因此,為了方便大家明確賠償責任,小編將江蘇省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的標準介紹給大家,請大家往下閲讀了解。

江蘇省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暢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勵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輕微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發生的沒有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輕微財產損失是指造成財產損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機動車損壞的,或者機動車僅車身前後保險槓、車燈、引擎蓋、門窗等外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

上述輕微交通事故的標準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可以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縣(市)城區範圍發生的輕微交通事故。

第四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有效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五條 在夜間21時至次日凌晨6時,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車輛發生的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撤除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車輛保險公司報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辦理理賠手續,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警,等候交通巡邏警察處理。

第六條 省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組織車輛保險公司選擇合適的地點,設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派駐保險理賠人員,及時辦理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事宜。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駐事故處理民警,設立交通事故處理窗口,協助保險公司辦理相關保險理賠事宜。

第七條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先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後,可以採用攝像、拍照或者文字記錄等方式固定事故損失證據,及時填寫《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書》(簡稱《記錄書》,式樣附後)。無《記錄書》的,當事人應當以文字方式如實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繫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車型、投保公司、保險單號、保險有效期、碰撞部位、過錯行為、事故責任等內容,共同簽名。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當事人應當約定具體時間至確定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辦理理賠手續。

第八條 《記錄書》由保險公司印製,在車輛投保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發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車輛駕駛人審驗等窗口免費發放《記錄書》。

第九條 當事人在撤除事故現場後應當憑《記錄書》或者文字記錄材料及相關證據,在24小時內同時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辦理理賠手續。沒有設立“機動車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的,到保險公司指定地點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條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一方無過錯,另一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全部責任。

(一)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二)機動車通過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的。

(三)機動車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四)機動車準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六)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機動車先行的。

(七)機動車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誌、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車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九)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超車後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十一)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十二)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的。

(十三)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車輛進出道路,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道路內的車輛優先通行,或者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或者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十六)機動車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第十一條 在辦理保險理賠時,當事人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後,及時按照簡易程序處理,出具事故認定書。

第十二條 對造成輕微交通事故,符合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條件,當事人不及時主動撤離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巡邏警察應當依法強制撤離,並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和記分。對故意堵塞交通,擾亂秩序,造成嚴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賠付時,應及時查詢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肇事和機動車保險理賠信息,對多次出險理賠的機動車,保險公司應當採取措施,向車主及機動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對具有嚴重或多項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以及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納入重點駕駛人“黑名單”,實行重點監管。

第十四條 省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機動車保險理賠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依據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記錄,依法實施機動車保險費率浮動制度。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騙保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派駐在“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的民警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於江蘇省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的介紹,可知,對於輕微的交通事故,是鼓勵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大部分都是根據交通事故財產的損傷程度,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注意一定要保護好現場,然後等着警察過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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