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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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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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大城市和農村,小汽車已經非常普及,一些新手駕駛技術生疏,在車輛較多的路面上容易發生刮增等輕微交通事故。對於車主而言,發生事故後不要慌亂害怕,要懂得正確處理。我國道路交通處理辦法中,對處理程序有明文規定。那麼,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是什麼?我們來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1、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

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簡易處理程序: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公安機關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行人應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處理中心),並且清楚地説明事發地點。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有權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後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折價賠償。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鑑定。檢驗或者鑑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綜上所述,在交警處置的交通事故中,輕微事故佔的比例較大。如果當事人沒有撤離現場,交警應該詳細記錄事故過程,出具交通事故簡易處理決定書,雙方撤離現場後,根據事故責任書確定責任,找各自的保險公司理賠。這就是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對於新手來説,有必要學習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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