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核要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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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核要幾天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認定書,並且在收到認定書當天起算的3日內申請符合。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的複核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複核申請之後的5日之內做出決定;在接受申請之後的30日內審查完畢且給予當事人複核結論的回覆。但是,如果在審核回覆還沒有結論的時候,任何一方的當事人根據該次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被法院受理的這種情況,該次交通事故移交司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該停止複核。

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根據我國國情、具體情況計算得出的。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一般按照五個大類來規定,由於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與各方當事人的賠償內容直接相關,因此應當給予它足夠的重視。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有相應劃分期限:

一、從調查現場的當日起算10日內需完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意外認定書;

二、若有肇事者逃跑,應該在查獲交通肇事者和其車輛當日起算的10日內完成交通事故的意外認定書;

三、如果被要求重新進行檢驗和鑑定,應當在檢驗和鑑定確定結論當日起算的5日內完成交通事故的意外認定書。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的交通事故複核需要大約半個月的時間,即30日左右。

此外,我國法律也對具體的交通事故複核內容的判斷標準做出了明確規範。規定的審查內容包括三個主要方面:

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是否清晰明瞭,有無充分確鑿的證據,選擇的法律條規是否恰當;

二、 有沒有公平公正地劃分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三、 該交通事故的調差及認定流程合乎法律與否。

除非有當事人提出特殊要求或者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認為情況所需,可能會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調查、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説法,否則一般情況採取書面審核的方式。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的複核結論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經過重新調查判定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出現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或無確定性、或者是首次調查及認定的程序有違反相關規定等任一情況,都應該給予當事人符合結論的答覆,同時要責令原來的辦案單位重新對該次事故進行調查和認定;

二、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經過重新調查判定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沒有出現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或無確定性、或者是首次調查及認定的程序有違反相關規定等任一情況,應當維持原辦案機構的事故結論並向當事人做出複核答覆;

三、若上一級公安交通部門責令原來的辦案單位重新對該次事故進行調查和認定,原來的辦案單位應當在15日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重新調查、重新給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之前的認定書。需要重新審核調查的原來的辦案機構應當在檢驗鑑定確定的當日起算的5日內,撤銷原認定書並另外製作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新認定書應當由原來的辦案機構交送給各方當事人,另外需要機構書面上報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用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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