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物業公司工作快滿四個月了 - 不給工資該怎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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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物業公司工作快滿四個月了,不給工資該怎樣維權
在一家物業公司工作快滿四個月了,不給工資該怎樣維權
1、商量不成,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參考如下法條主張經濟賠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限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2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準則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按2年計量;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賠償。
3、勞動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準則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4、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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