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評殘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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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評殘時間是什麼時候?

交通事故出現傷亡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肯定必須有人負責,而想要讓肇事的責任司機主動及時地作出賠償,受害人就必須拿出交通事故傷殘結論以證明自己受傷的事實,於是對於受害者評殘就成了必要的步驟。那麼,交通事故評殘時間是什麼時候呢?

交通事故評殘時間是什麼時候?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後15日以後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評殘時間應該在受害人接受治療並痊癒之後的半個月內申請,這也是為了讓受傷當事人不必擔憂錯過申請時間而得不到賠償,同時也能及時並安心休養自己傷勢以免耽誤康復。小編提示大家如果遭遇交通事故糾紛需要律師的幫助,本網站的專業律師可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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