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撞傷多人可否一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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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傷多人可否一起起訴?

交通事故撞傷多人可否一起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覺得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還沒確定的,法院可發出公告,説明訴訟請求和案件情況,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法院登記。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訴,屬普通的共同訴訟,法院既可合併審理,也可分開審理。當事人對訴訟標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沒有效力。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施以前,保險公司不參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  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有兩種方式:各當事人同時起訴的,作一案受理或分別立案合併審理,還有分別立案審理的;當事人沒有同時起訴的,一般是分別立案審理。以往不管採取什麼方式都不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維護,但如今因為交強險的責任固定限額,存在保險賠款在各當事人之間的合理分配情況,不同的審理方式可能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  

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不以第三者事故責任的程度區別承擔,但交強險的賠償不以第三者事故責任的主要、次要、不負責任而區別承擔。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當事人,通知其參加訴訟是必要的,也體現了司法為民的精神。哪怕其他當事人現在尚未提起訴訟,但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在同一事故中受到的損害,應共同得到賠償而不應存在先後之分。若要求其他受害人共同參加訴訟,也能避免其再次起訴保險公司;若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已經承擔責任,法院再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訴訟。  因而,在接到法院通知後應即行起訴,由法院決定是否合併審理,若判決生效後還涉及後續治療費用,則仍可再次提起訴訟。

事故定義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發生多人受傷的話,那麼這種就屬於比較嚴重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者不能賠償的話,那麼作為受害者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讓肇事者給出相就的賠償,如要多人起訴,那麼就必須要起訴的事實要統一,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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