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交通事故一般開庭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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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交通事故一般開庭幾次

一、通常交通事故一般開庭幾次

交通事故訴訟開庭後一般:一審3個月結案,二審3個月結案,結案後1個月後左右能拿到賠償。

1、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

2、一審判決下達後,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

3、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

4、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但是,通常來説,交通案件1個月左右就可以執行完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典》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訴訟時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從治療終結之日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典》第194條中規定的“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

(4)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在車禍當中遭受到傷害的,則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明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傷害的話,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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