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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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刑事案件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只開一次庭,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
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一次開庭審理完畢。總之,如果審理還沒有延期的,或是中止的,那麼這個刑事公訴的一審期限就是一到五個月的,高級法院的批准的,最長的就是二到五個月。要是審理延期了或者是中止了,那麼這個審判期限就得中止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案件經過了批准後是可以延長2個月的。
如果是有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況的在經過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准了,可以延長1個月,而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刑事上訴和抗訴案件在經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能延長1個月,由於在審判的實踐中,法院案件太多,因此也經常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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