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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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案例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該怎麼處理是大部分人都會關心的一個問題,但是大段的知識點可能難以理解遇到現實的事故應該怎麼處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個交通事故處理案例,通過案例來講解當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案例

交通事故肇事者已墊付賠償費用的處理案例2006年3月25日,呂某駕駛自行車與趙某駕駛的夏某所有的小客車相撞,呂某受傷。事故發生後,經交通隊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認定呂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呂某住院治療69天,支出醫療費12141.78元,其中夏某支付6000元,呂某自行支付6141.78元。後呂某將趙某、夏某及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12141.78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保險的保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夏某和趙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均無異議。但對於如何處理事故中夏某先行支付的6000元醫療費意見不一,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保險公司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則應當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向呂某支付賠償金12141.78元,對於夏某先前支付的醫療費,可由夏某另行向呂某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12141.78元的訴訟請求本身有問題,因為其中有夏某代為支付的部分,對於這一部分,呂某無權提出要求。故法院只應對呂某自行支付的醫療費進行處理,即直接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醫療費6141.78元,夏某支付的部分可向保險公司追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夏某墊付費用的清償問題應當與呂某的賠償一併解決,即法官可以釋明夏某提出反訴,判決中將兩筆費用一併解決。

根據現代民事訴訟的理論,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同樣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獨立於實體的自身價值。所謂“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因此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實現訴訟效率。本案中,在實體上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存爭議,但怎麼個判法對於夏某來説卻是關係重大。在法院直接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呂某全部醫療費,而要求夏某另行向呂某主張返還的情況下,夏某的困難就會接踵而至。即呂某一旦行蹤難尋便會使夏某接下來的起訴和利益實現產生困境。這可並不是什麼杞人憂天,從法院目前面對的送達難和執行難來看,夏某的擔憂不無道理。

若法院只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呂某自行支付的費用,而要求夏某另行起訴保險公司討要墊付費用,這時利益實現雖有保障,但複雜的訴訟程序還是會使夏某筋疲力盡。可見,對夏某來説上述兩種情況皆不是最優結果。而對於法院來説,通過兩場訴訟來解決一起糾紛,不僅使案結事了成為空談,訴訟效率也是大打折扣。

可見,無論從應訴的角度,還是審判的角度,前兩種做法均不合理。按照第三種意見,通過指導當事人行使反訴權,既可以有效解決一案兩訟的問題,又能最大程度的減少當事

人訴累和節約司法資源,符合程序效率原則的本質要求。

通過上述交通事故處理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當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首先要聯繫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然後要儘可能的組織好語言,對交通事故的描述要儘量的選擇有利於自己一方的語言。同時,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要遵守法律程序,一味地拖延並不能夠使自己處於有利的地位,還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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