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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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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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交警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有些情況下會對涉事的車輛作出扣留,不過此時事故沒有處理完畢,自然這裏的扣留也就不會是處罰了。法律中同時也規定交警需要對涉事車輛進行扣留的,要嚴格控制扣車的時間才行。那究竟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但法律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麼,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鑑定的期限多長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説,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當事人有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鑑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複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鑑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説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二、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一)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後,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二)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鑑定;

(三)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並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複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四)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

(五)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六)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交警對涉事車輛進行暫扣的,主要還是為了方便對事故進行處理,因而必須要在規定時間內退還車輛才行。具體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根據規定一般是在交警部門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就退還所扣押的車輛和其他物品。超期扣押的行為構成違法,此時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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