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

?1、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了收集事故現場的證據,相關部門有權利暫時扣留事故車輛以及駕駛員的駕駛證,並且需要開具相應的採取強制行政措施的憑證,對於被扣留的車輛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相關的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其進行妥善的保管,到期需要完整的返還給當事人。

2、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三十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和檢驗鑑定的機構約定進行檢驗檢驗鑑定以及完成的時間,其約定的時間不可以超過20天。如果需超過20天的話,需要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備並且要經過其批准,但是最終期限不可以超過60天。

3、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44規定:從得出檢驗鑑定的結論確定之日起的5天之內,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儘快通知當事人前來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的駕駛證以及當事扣押的物品。如果是因為駕駛人逃逸導致事故的車輛無人認領或者是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之後當事人在30天之內仍然不來領取車輛的話,如果經過公告之後三個月仍然不來接受處理結果的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扣留的車輛進行依法處理。

4、根據我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的第四十九的規定,如果需要因為化驗等原因扣留事故車輛和駕駛員的駕駛證的話,相關人員需要製作強制執行的憑證作為依據交給當時當事人,並且需要告知當事人被扣留的車輛以及需要扣押的證件扣押期限。交警扣押事故的車輛最多不可以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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