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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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最長期限並未明確規定,扣證的前提是“因檢驗、鑑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現場勘查結束以後仍扣留事故車輛,就必須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交警以“收集證據”為理由超期扣車的做法是違法的。
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等標準,勘驗、採集、提取痕跡、物證,並製作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6章調查取證第49條規定:
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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