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受害人違法進入高速公路導致自身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 76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 76條是關於高度危險場所安全保護責任的規定,即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本款解釋顯然將高速公咯視為《侵權責任法》第 76條規定的高度危險場所,其本意是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包括兩層意思:一是高速公路管理者,應因其高速公路為高度危險場所承擔高度危險責任,即無過錯責任;二是法律明確規定了高速公路管理者高度危險責任的減免事由,即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違法擅自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也就是學者所稱的“自甘冒險”。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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