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有什麼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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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有什麼時間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

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第94條和第95條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條例》第93條規定,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此,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後應及時送達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調解的起始時間和期限: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後,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警部門調解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當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人們一般第一反應就是報警處理,比較公正,由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也可以知道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一般情況下的時間是十天,我國相關的條例也有明確的規定,希望文章的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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