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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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有什麼規定

一、上海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有什麼規定

1、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批准可以延長10日。

2、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查鑑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期限以一次為限,時期與檢驗鑑定評估時限相同。

二、屍體處理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屍體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經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

2、對經核查無法確認屍體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認屍啟示,登報後10日仍無人認領的經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

三、發放送達期限

1、發放扣留的車輛行駛證在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理。

2、公安機關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的結論送達當事人。

四、事故認定期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無須檢驗、鑑定的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2、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事故,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認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3、對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4、對未查獲的逃逸事故,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5、對調查中止的交通事故,在中止原因消除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五、事故調解期限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評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認損失之日起開始。

期限規定中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綜上所述,在我國每天發生的上千起交通事故中,很多非常嚴重的交通事故是由駕駛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因此作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應該多去學習這方面的知識,以免以後發生不必要的意外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可以先撤離現場等待交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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