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頂罪應該怎樣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發生交通事故後頂罪應該怎樣處理?

近些年來隨着車輛的日益增加,交通事故更是大幅度增長,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找人頂罪更是時有發生,這其中涉及到了一系列法律問題,就讓我們的小編跟你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相關知識,讓你瞭解下發生交通事故後頂罪應該怎樣處理?請看下文。

一、根據相關交通事故定義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隨着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妨害作證罪: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範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採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妨害刑事證據罪。

4、妨害作證罪的處罰: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後逃逸,應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的行為與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在主客觀上各自獨立,其交通肇事行為與後續找人頂罪的行為顯然不是實質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那麼我們針對處段的一罪進行分析。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形態。

我們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存在偏差。逃避法律追究的方式有很多種,而逃跑只是其中一種,我們不能想當然的將所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方式都統歸於“逃跑”一詞,這樣明顯超出逃跑這個詞所能涵蓋的範圍,再者,交通肇事後逃之夭夭,對死傷者棄之不顧,已是交通肇事本罪的極限,所以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的惡劣情節上浮一個量刑檔次,刑法已在最大程度上忍受了該行為,逃離現場後再找人頂罪的行為已經超出的刑法在本罪範圍內的容忍程度。

綜合上述,發生交通事故後頂罪應該怎樣處理分為交通肇事逃逸、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根據不同情況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做出不同的處罰,關於交通事故後頂罪這個問題我們的小編365做出了以上的答案,希望幫你解決疑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