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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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怎麼辦

由於車輛的增多,或駕駛員的疏忽大意,因而每年發生車禍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該怎麼辦呢?交通事故難免造成人員傷殘,就需要做傷殘鑑定。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是什麼?請看以下內容。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該怎麼辦

(一)有爭議應當迅速報警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二)可請求交警快速處理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交警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於這類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三)搶救費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四)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傷亡事故損害賠償項目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

(一)傷殘鑑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鑑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鑑定項目有助於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鑑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部分鑑定。

(二)委託鑑定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三)傷殘鑑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對於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長10日。

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四)重新檢修、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

應注意的是,如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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