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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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有多長

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旅客和貨物的運輸量也逐漸增多,特別是隨着機動車擁有量的擴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嚴重。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就要進行處理,那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有多長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有多長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處理的決定。

4、對於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

3、對接到報案後,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後,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內

1、對未知名屍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處理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項

(一)事故發生後受害方應記錄肇事車輛和人員的特徵,第一時間選擇報案,由交警部門現場進行處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的,不要輕易離開事故現場,要及時利用手機、相機等設備保留現場證據,及時記錄身體和財產損失情況。

(二)事故發生後受害方要選擇在第一時間到醫院就診,由專業的醫療機構對自己的傷情進行判斷,而非通過自己的感覺來判斷傷情,這樣不僅及時得到救治,而且有利於事後提出賠償請求。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侵權一方應當第一時間向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由保險公司現場進行勘驗定損或者用自身攜帶的照相設備保存事故現場證據,然後由正規的修理廠進行車輛維修,同時保存車輛維修清單,要求修理廠出具正規的車輛維修發票,以便在訴訟中能夠充分證明財產損失的情況。

實踐中,因為每起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不同,也就導致了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不一樣。而事故發生後如果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和受損情況不服的,應及時到交警部門進行情況反映,並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事故的責任認定是進行賠償的基礎,各方當事人需在最佳時間確定各自的責任後再行解決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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