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人傷如何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交通事故對方人傷如何賠償?

一、交通事故對方人傷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人傷賠償應當根據對方所實際的支出來進行計算,其中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誤工費用,在發生侵權糾紛後,如協商無果,應儘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當然要適用該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但是實務中許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過比較嚴重,被害人往往還在住院或者還在治療過程中,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時作為時效起算點,許多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得到保護,或者雖然能得到保護但是增加了法院訴累。實務中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一般會出現以下幾個時間節點,事故發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治療終結之日。

二、醫療費規定內容是什麼?

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於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後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果有人員傷亡,那麼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要求對方進行賠償,這裏的賠償包括比較多的就是醫療費用,應當是按照醫院所出具的相關醫療費住院費和相關的治療費用來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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