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公司法人風險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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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司的成立,有一個法人代表,還有投資的一些大小股東。對於一個公司,生產盈利是非常的重要的,公司上下職工,項目的運轉,等等都是要用到資金的,所以公司的融資能力也是非常的關鍵。一個公司的融資能力,決定了公司的穩定情況。如果公司出現一些危機,往往會通過更換法人或者是股東的方式來解決危機。那麼代理記賬公司法人風險內容是怎麼樣的?

代理記賬公司法人風險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代理記賬公司的法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以上是對代理記賬機構資格要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對於代理記賬機構法人代表沒有具體要求。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1]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託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三、代理記賬法律依據

1、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2] 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最新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2005年發佈的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3] 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賬:古作“帳”。形聲。從貝,長聲。從貝,表明與財富有關。本義:賬目,關於銀錢財物出入的記載。帳:形聲。從巾,長聲。巾,麻絲織品。本義:篷帳,有頂的篷帳。古時代理記賬寫作代理記賬,或代理記賬與代理記賬通用。現多寫作代理記賬。

四、代理記賬特徵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諮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户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託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範委託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公司更換法人或者是變更股東,首先是要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的。變更股東,是需要新老股東兩者之間簽訂一個股權的轉讓協議,然後到相關機構蓋章提交,變更法人也是要到相應的機構填寫變更的登記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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