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證據保全擔保函之中的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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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證據保全擔保函之中的內容是怎樣的?

訴前證據保全擔保函之中的內容是怎樣的?

證據保全申請,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狀,該申請狀應當載明:

1、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2、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範圍、所在地點;

3、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

4、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説明。

如果是向公證機關提出,應當提交公證申請表。該公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

(3)證據保全的方式;

(4)其他應當説明的內容。

保全證據的範圍,應當限於申請人申請的範圍。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原告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可以一併提出證據、財產保全的請求,若是提出的是證據保全的請求,必須要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該證據是確實能夠證明糾紛關係確實存在,但是又很有可能會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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