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需要本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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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交通事故需要本人去嗎?

一、處理交通事故需要本人去嗎?

交通事故理賠不需要本人去;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出院後還賠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交通事故發發生時,是不能為了避免處罰而逃逸的,而是需要下車處理此時需要做的包括將受傷的人送往醫院、留下對方的聯繫方式等。事故發生後,一般需要進行醫治之後再確定賠償事宜,而理賠的具體事宜並不強制要求本人必須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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