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拖車費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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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拖車費是怎樣

一、交通事故二次拖車費是怎樣

拖車費,一般認為屬於施救費,保險公司予以報銷,但必須有發票。扣車費,保險公司不予報銷。

一般認為“扣車費”應當由交警隊承擔,而不應轉嫁給車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暫扣違法車,不管是親自保管,還是委託社會單位保管,都有義務保管好所扣車輛,扣車也是交警的執法行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託行為付費。交警處理完違章後,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給車主,法律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於法無據。

二、一般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六)模糊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着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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