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何時適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何時適用

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都有規定提及了關於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具體情況如下:

1.對下列所發生的這幾類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採取簡易程序來進行處理。

(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了以下的幾種情形:在馬路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但是結果沒有造成有人受傷或者死亡,並且這起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沒有因為交通事故的事實或者原因產生爭議的,就可以立刻從現場撤離,然後對交通進行恢復,關於事後的損害賠償事項,則由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如果沒有從現場立刻撤離的,則需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附近的交警或者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進行報告。在馬路上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並沒有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並且對於事故的基本事實也瞭解的比較清楚了的,事故中的當事人應該以最快的速度從現場撤離然後再自行的進行協商處理,如果當事人對事故的原因有爭議而沒有立刻從現場撤離,或者在當事人從現場撤離之後沒有達成協商協議的情況下就要採用簡易程序處理。

2.在事故當中的受傷人員覺得沒有受重傷,只是受了輕微的傷害,並且當事人對這樣的説法以及原因沒有產生爭議,但是卻因為賠償具有爭議的情況。在我國的道路交通法中有相關的規定提到,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有人員傷亡的情況,無論是受輕傷還是受重傷,都不允許當事人採取通過自行解決的辦法,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報警處理。但是在我國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又有規定提到,如果在交通事故當中造成了人員受傷的,並且是輕傷,當事人對這個事情或者它的成因沒有產生爭議,就可以通過當事人自己來解決,不需要報警處理。但是當事人對這個事情或者它的成因產生了爭議的,就需要報警,然後通過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處理。而事故中的當事人對這個事情或者它的成因並沒有爭議,只是對賠償這方面有爭議的,就需要用簡易程序來進行處理。

2.在實行簡易程序處理之後的具體做法如下

(1)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現場,要按照以下的方法來進行處理。

如果是發生了上文提到的這種情形的交通事故,事故中的當事人沒有立刻從現場撤離的,交警要對下列所提到的這些事項進行記錄:是什麼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在哪裏發生的,發生事故的時候天氣是怎麼樣的,事故當中當事人的姓名,當事人的聯繫方式,當事人的駕駛證號碼,事故車輛的車牌號碼,事故車輛的保險憑證號碼,具體碰撞了哪些部位等等,在記錄完應該要記錄的東西之後,當事人要簽名確認,交警要責令當事人儘快從現場撤離,進行交通的恢復。如果當事人拒絕從現場撤離,則交警需要對其進行強制責令。並且交警要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犯的過錯來確定當事人應當承擔怎麼樣的責任,在現場簽寫簡易程序處理事故的認定書。

(2)當事人決定自行從現場撤離之後,但是在協商賠償方面具有爭議的,在報警之後,交警進行簡易處理的方法如下:

事故中的當事人自己已經從事故現場走了之後,但是在協商賠償方面具有爭議而進行報警的情況,要向交警部門提供相關的記錄材料,記錄材料一般包含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跟交通事故有關的文字記錄。交警在收到資料之後要進行記錄,並且最後要有當事人簽名確認。交警還要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犯的過錯來確定當事人應當承擔怎麼樣的責任,在現場簽寫簡易程序處理事故的認定書。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