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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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通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雙方的身份信息。
2、賠償數額。最好寫清楚每一個賠償項目的賠償數額,具體的賠償項目包括: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3、賠償款的支付方式及日期。
4、以文字的方式明確表示出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願的情形下籤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於協議提出反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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