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收入證明用於賠償證據工傷認定條件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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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收入證明用於賠償證據工傷認定條件是否可行?

因為一場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的巨大損失是可以向肇事者索要賠償的,但是受害者索要的賠償必須基於其合理標準否則就有可能變成了敲詐,一般情況下受害者最直接的損失就是耽誤工作而沒有了收入。那麼,交通事故收入證明用於賠償證據工傷認定條件是否可行?

一、交通事故收入證明用於賠償證據工傷認定條件是否可行?

用人單位提供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收入狀況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如何證明受害人固定收入,一般以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為證據,但證明應當詳盡介紹其工資構成,最好有工資表作證。

其他證據: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範圍通常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住宿費、法醫鑑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16項。而上述賠償費用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實,否則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採信和支持。

1、醫療費。它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和住院費等。證明醫療費的證據主要有: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門診收據、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

2、誤工費。它是當事人因治療、傷殘鑑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導致收入的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出院通知單、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法醫鑑定書、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工資表。若誤工人員的工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納税的起徵點,還應當提交税務部門出具的完税憑證。

3、護理費。它是由於受害人無法自理必須護理而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護理費的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包括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證明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若是家屬護理的,應當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

4、住院伙食補助費。它僅是針對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而言,其主要證據包括住院費收據、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

5、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只要具有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户籍註銷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三者之一項即可,並提供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

6、殘疾賠償金。它是受害人因勞動能力的喪失致使需給予收入的減少。其證據包括:法醫鑑定結論、法醫鑑定費收據。

7、殘疾用具費。它是受害人因傷致殘需配置殘疾用具所花去的費用。其證據應當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受害人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週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8、被扶養人生活費。其證據包括扶養人、被扶養人身份證明及家庭情況證明,包括被扶養人有無生活來源。

9、後續治療費。通常依據法醫鑑定結論並參考病例證明。

10、營養費。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並應在診斷證明中註明加強營養。

11、住宿費。其證據表現為住宿費收據,據實結算。

12、交通費。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車、船費。通常就是交通票據。

13、法醫鑑定費。它是受害人在法醫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或者傷殘鑑定而用去的費用。有醫院病力、診斷證明書、法醫鑑定書即可相互印證。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關於具體的賠償數額,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15、財產損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財物所收到的損失,通常為財物受損的評估報告(如:價格部門的鑑定結論)和修車發票。

綜上所述,如果在事故處理賠償問題的時候出具了單位認可的收入證明是可以作為基本的賠償標準並作為工傷認定的條件之一的,除此之外若還有其他損失就需要提供更多的能夠確實證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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