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 同事證明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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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同事證明是否可以

工傷賠償是國家為保障人民羣眾安全健康權益設立的一項法規,而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傷或在合理時間內在往返於單位路程中受傷以及職業病等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在認定是沒有其他證明在職的材料,工傷認定 同事證明材料是否可以,應該怎麼寫呢?

一、工傷認定時,同事的證明

1、按照證據規範,因為指紋的唯一性,同事的證明材料一般是需要蓋手印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4、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5、格式:本人: 性別: 民族:身份證件號是:本人在——單位工作,從事——工作,與——是同事關係,——以上情況屬實,也以此證明。 證明人: 公司: 年月日

二、需要材料

1、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3.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2、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3、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訴訟

1、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説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如員工拿不出勞動合同可以讓單位的同事擬寫一份同事關係證明,並簽字按手印;如缺少其它資料行政部門會另行通知,勞動者要及時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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