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簡易程序保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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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對保險賠償是沒有影響的,保險公司都是根據下達的責任認定書來進行賠償。

車禍簡易程序保險拒賠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受害人得不到賠償或者在保險金額的賠付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受害人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

一般來説,保險公司理賠的原則一般是:沒有損失就沒有賠償。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將車輛送去修復,也還是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一定的修復費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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