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追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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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是一種可以合法駕駛機動車的有效證明,無證駕駛是一種違法行為,對於自己和他人都是一種極其危險的社會行為,如果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還有被追究加罪處罰。那麼我國的交通法中,對於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追償是怎樣規定的呢。

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追償是怎樣的

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追償是怎麼樣的呢?

在無證駕駛等四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根據交強險合同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賠付後,有權向負有過錯的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保險公司的追償範圍應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險公司依法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對其墊付的搶救費用享有追償權,但對其已向受害人賠付的死亡賠償金是否也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條款確認。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規定,未取得駕駛資格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只在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其文意應當藴含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之意,屬保險公司免責的理由。

雖然《交強險條例》和保險條款均沒有直接規定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情形下對外支付死亡賠償金後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不論從整體上分析該條例和條款,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考慮,致害人理應承擔終局性的賠償責任。第一,《交強險條例》以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為目的,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搶救費用的支付已不存在。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追償,而搶救費用亦屬於人身損害引起的損失,按照同種情形同樣對待的原理,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追償。第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九條明確規定,在無證駕駛等四種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承擔除搶救費用之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的墊付、賠償之責。結合《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顯然可以看出,《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是對交強險除外責任的規定,它與《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一般規定一起,旨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保險公司利益,以制約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第三,根據侵權法原理及有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以過錯為基本的歸責原則,造成死亡的,致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死亡賠償金。如果被保險人存在《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9條所列的四種情形,保險公司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以體現過錯方的終局性賠償責任。反之,保險公司無權追償。

可以知道在我國的交通法相關條例下,以及交強險條例中,對於無證駕駛交強險的追償是需要分情況的,而保險公司在其中擔任着很重要的角色,以上有關交強險的條例解釋,希望能夠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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