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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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財產利益的損失。通常包括車輛、物品及其他有關設施的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和善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這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其中的設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
對於直接財產損失,通常適用“全部賠償”的原則,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折價賠償,也就是説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班,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的價值,並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折價賠償。
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可以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產損害造成的間接損伯。實際中經常碰到的常見賠償請求項目有:停運損失、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等。
停運損失。可以要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5號《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滯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來確定。
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因為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該部分費用也是要承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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