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確定交通事故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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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誰確定交通事故財產損失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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