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喪葬賠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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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喪葬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喪葬賠償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喪葬賠償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為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費賠償額 =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例如:楊某為某縣發電廠職工,其老家在距離縣城50公里的鄉下,楊某利用週末的時間回家探親。他乘坐的小公共汽車在開出縣城後,不顧車上乘客的反對,超載沿路行人。汽車由於過度負重,在一轉彎處翻落入橋下,楊某當場死亡。後楊某的父母按照當地喪葬的一般規模和標準為楊某辦了喪事,當地為一較為偏遠貧困地區,人們的經濟收人水平很低,根據事故責任人所在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表明,其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元/月,這樣,楊某父母可獲得喪葬費賠償額為500元/月×6個月二3000元。

在確定喪葬費的標準時,要講求實際和客觀,不能講排場,更不能搞封建而影響社會風氣,否則,不合理的一切開支,不能列人喪葬費予以賠償。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喪葬費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了人員的傷亡,那麼應當按照人身損害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一定的賠償,其中就會涉及到喪葬費,用這個喪葬費用,需要對於受害者進行一個妥善的處置。也需要考慮到當地的經濟收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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