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訴訟糾紛要做些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發生交通事故訴訟糾紛要做些什麼?

一、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三、起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繫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繫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四、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託代理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範圍內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五、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六、怎樣提交證據?

1、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七、如何進行答辯?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有關的證據。

八、法院如何審理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

1、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義務;

2、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在確定後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在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被告答辯舉證後,合議庭認為可以開庭審理的,應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7、開庭審理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九、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被告和必須共同訴訟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十一、迴避制度還有哪些規定?

l、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3、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4、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該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以上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本院從事審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員。

十二、什麼時候提出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並説明理由;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十三、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2、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四、對妨礙民事訴訟有哪些強制規定?

l、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十五、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