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應該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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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應該做哪些事?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往往哭天搶地,等反應過來時已經錯過了最佳報警或者保護現場的時機,從而導致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那麼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到底應該做哪些事呢?請看本站小編為您總結的以下內容。

一、新交法規定:公安部門已經把交警的角色定位為及時取證、作出專業認定,交警不再是賠償爭議的處理機關(除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外),賠償的問題交由法院解決。所以受害人應當及時通過起訴來保證賠償權利的實現,通過訴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二、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還應當注意收集賠償相關的證據,注意及時申請相關檢驗,鑑證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鑑於上述規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千萬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並且注意現場的保護,以便證據的收集,方便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您還想了解關於交通事故方面的其他法律知識,請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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