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起訴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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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起訴不出庭

在發生叫交通事故的時候,通常當事人為了分清責任或是想要對方承擔主要責任,那麼就可能會產生很多的糾紛問題,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當事人就可能會通過訴訟這樣的已經過司法程序的方式來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處理。

但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也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實踐中對車禍的起訴,但是對方會有不出庭的情況。對於這樣的情況其實是可以不出庭的,但是不出庭不能意味着避免了責任不會劃分到自己身上,在經過法院對訴訟進行判決後,法院判決不會因為一方沒有出庭或者簽字而失效。

在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在一方提起訴訟後,法院是會依據規定向另一方發出訴訟文書的,以要求另一方到場以判定事故責任,但是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想出庭而拒絕接收這個訴訟文書的時候,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進行留置送達的,而經過了留置送達的訴訟文書,也將會被看為是已經送達了當事人。對於留置送達具體的就是在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情況下,而負責送達文書的人將文書依法留在文件收件人住處的送達方式,如果要使用留置送達的方式也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才可以實施,那就是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受訴訟文件或者是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再由送達人邀請他的鄰居或者是其他的可見證人在場,講明事情的情況,然後再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但是做完這些也不是完成了留置送達的程序,還要在送達的回執上面證明拒絕的原因或者是事情的緣由,還要標註好送達的日期,最後還需要由送達的人簽字,做完了這些程序才是完成了留置送達,而通過留置送達的文件將會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要特別注意並不是所有的訴訟書都適合留置送達,調解書就不能用這樣的方法。

在交通事故後一方不出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做出缺席的判決,而缺席判決主要是指在民事訴訟時才會出現的一種判決,就是在一方沒有出席的情況下的判決。但是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少見,因為在法院判決的過程中當事人會考慮到在法院判決時可能出現的對於自己不利的訴訟後果,為了避免這些的發生當事人都在法院判決的那一天到場,並針對判決中出現的不利情況進行辯論。

但是由於民事訴訟具有司法的性質,當事人對於自己的權利具有處置權,並且在判決當天也有可能會出現一些難以避免的客觀事故或是事情會阻礙當事人當場,所以缺席出庭的情況有的時候也是在所難免的,而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缺席判決。對於交通事故不出庭的情況,多是判決將會產生對己方不利的判決,而為了否認或者是不想依法執行判決的當事人,可能就會做出不出席判決的決定,但是對於對方拒絕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勝訴的那一方是可以要求法院提出申請進行強制執行的,所以不出庭也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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