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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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民事糾紛案例相對較少,所以大多數的民事訴訟走的都是普通程序。可是在過往的民事糾紛庭審過程當中就發生過被告方拒不出庭的這種情況,並且也不能夠向法庭提供不出庭的合理的解釋。這種民事訴訟當中拒不出庭的被告人可能是從來都不知道,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後視為被告已簽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二、缺席判決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由此得知,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會導致法庭在當事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判,這無異於被告方失去了在法庭上提交證據為自己辯駁的這種機會的,因為不出庭,所以法庭只能按照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來審判,如果被告不出庭是有着特殊的原因的話,可以委託給代理人全權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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