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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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三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敗訴的風險會比較大,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在訴訟時效內起訴。第二個就是原始證據的留存,對於一些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花費的產生,一定要保留好原始發票,這樣才便於我們後期主張權利,否則有可能出現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的可能性。第三如果是和解結案,一定要籤書面的和解協議,否則所有承諾都有可能成為“空談”後期主張權利只會更加麻煩。這些就是需要注意的事項啦。

交通事故調解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七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各方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後,審核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主體資格;(二)申請書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指派具有相應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承辦。申請人資格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予以變更。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説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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