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後是不是要雙方到場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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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後是不是要雙方到場簽字?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後是不是要雙方到場簽字?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會給當事人,且不需要雙方都簽字,有一方簽字,交通事故認定也是有效的。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在經過現場勘驗、檢查、調查等相關程序後,會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此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並及時送達當事人。但有的當事人由於對認定書有異議,拒絕簽字,不予接收,這是極其不可取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事故處理機關單方面作出的行為,不需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拒收認定書,並不意味着事故處理機關沒有送交。只要事故處理機關對拒收認定書的行為記錄在案,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説,當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認定書,並不影響公安機關的送達。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民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嚴格的按照流程進行,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勘察現場,然後結合相關材料,在十日內出具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的雙方,在拿到此認定書之後,就已經確定了各方的責任,此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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