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有哪些

1、出借、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為實際使用人;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連環購車,車輛已完成交付但未辦理過户手續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為車輛買受人。

3、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車輛已完成交付但車款未全部付清未辦理過户手續,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為車輛買受人。

4、職務行為的責任主體

(1)公車公用,由用人單位是責任主體(無過錯責任)。

(2)公車私用,按用人單位是否履行對員工和車輛的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掛靠車輛的責任主體(有掛靠合同且合同對購車款、車輛所有權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承擔主體、税費的承擔有明確的約定),無論掛靠是有償還是無償,發生交通事故時由掛靠方和被掛靠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實際使用人承擔責任;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