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出事故單位是否要擔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公車私用出事故單位是否要擔責
雖然駕駛人駕駛公車辦理的是個人事務,仍然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但如果駕駛人員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的,單位可以向駕駛人追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從法律保護弱者利益出發,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更利於受害人利益的實現。
如果不分對錯全部讓單位承擔責任,由此可能削弱對單位駕駛員個人行為的法律約束力,使有車的單位時刻處在高風險的狀態。特別是對公務用車安全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單位在承擔了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駕駛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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