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 對此不服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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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此不服如何救濟

眾所周知,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會由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一個認定,之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就會依據這份認定書的內容。那麼要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話,該如何來進行救濟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難免由於客觀或主觀原因出現錯判的可能,對於錯誤的認定就要有一個糾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複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後,取消了複議程序,也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目前,在救濟途徑的缺失的情況下,碰到此類問題如何解決?下面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界限,結合案例説明,各個階段有以下救濟途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鑑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鑑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機會。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後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三)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後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職責,與目前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後,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而明確拒絕作出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會造成對交通事故責任缺乏權威性的認定,影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訴訟的處理,影響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其程序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應當包括現場勘驗、立案、調查取證、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到階段。現場勘驗、立案、調查取證、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這幾個程序性階段,均可以通過現場圖、現場勘查記錄、立案登記表、相關證據表現出來。程序具有獨立於實體之外的價值,程序違法也構成行政違法,是對相對人權利的侵犯,應承擔行政法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中程序違法,則使相對人權利受到影響,相對人可以以此為由提起撤銷之訴;如果另一方相對人依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民事訴訟,則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認可的認定。

綜上可知,要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話,可以通過向相關部門申請重新進行認定,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更多交通事故鑑定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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