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黨紀處分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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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黨紀處分依據是什麼?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最近幾年宣傳警示最多的話語,卻總有人抱着僥倖心理,飲酒後開車,一般飲酒後開車根據血液中酒精濃度來決定處理方法,那麼如果黨員幹部飲酒後開車會怎麼處罰呢?醉酒黨紀處分的依據是什麼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資料。

醉駕黨紀處分依據是什麼?

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構成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錯誤。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無論是否黨員,飲酒醉酒後開車都是十分危險的行為,不要存着僥倖心理逃避執法查處,醉駕黨紀處分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來決定,被判處刑事處罰的可能會開除黨籍處分,如果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分,如果想着逃逸或找人頂替則更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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