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應給予何種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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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應給予何種黨紀政紀處分?

醉駕在我們的生活中時候發生,因為醉駕引起的事故也屢見不鮮。但是很少聽説過公職人員醉駕,也很少聽説過公職人員醉駕受到了什麼處分。那麼如果公職人員醉駕應受到什麼處分呢?下面我就為大家蒐集了一些關於醉駕應給予何種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資料。

一、酒後駕駛紀律處分,如何正確引用條規?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含發生一定後果)”歸入第十五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之中,具體可引用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4條“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之規定,給予行為人相應的黨紀處分。

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界定為違法行為,適用紀法銜接條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政紀處分適用方面,如果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被判處刑罰的,政紀處分可以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如果被給予行政處罰,可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項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進行處分。

如果人民警察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引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23條之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如果檢察人員酒後駕駛機動車未被判處刑罰的的,有其他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如果法院工作人員酒後駕駛機動車未被判處刑罰的,政紀處分可以引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有其他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如果法院工作人員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二、量紀問題

(一)酒後駕駛量紀輕重標準

酒後駕駛量紀輕重標準應根據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錯(罪)悔錯(罪)態度、是否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綜合判斷。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對量紀輕重影響最大,越接近醉酒駕駛犯罪標準(80毫克/100毫升)的,量紀越重;血液中酒精含量越接近飲酒駕駛犯罪標準(20毫克/100毫升)的,量紀越輕。案例一中,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對較低(30毫克/100毫升),雖然有法定的從輕處分情節,但由於警察的特殊身份,應模範遵守交通法規,可以酌情給予黨內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處分;案例二中,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對較高(達77mg/100ml),處分相對應重一些,至少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如果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暫扣駕駛證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政紀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紀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二)酒後駕車地點不同,量紀是否應有所區別?

無論是在道路上酒後駕車,還是在單位、家屬院、廣場、地下停車場等場所酒後駕車,都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公共安全都會產生潛在的威脅。應當指出,如果在人員密集的地方酒後駕車處分,相對人員較少的地方酒後駕車處分要重一些,因為前者對公眾潛在的威脅要更大一些。

(三)酒後駕駛公車與酒後駕駛私車,量紀上是否應有區別?

從本質上説,酒後駕駛公車與酒後駕駛私車,對公共安全產生潛在的威脅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酒後駕駛公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業形象都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酒後駕駛公車處分可以較酒後駕駛私車處分相對重一些。

(四)因危險駕駛犯罪被判處刑罰,是否可以不開除黨籍?

有人認為,在危險駕駛犯罪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後果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不開除黨籍。理由是因酒駕犯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個別情況下,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可以不開除黨籍。

我們認為,危險駕駛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作限制解釋:如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同時判決書中有認定黨員醉酒駕駛情節的,應作出開除黨籍處分,不能適用後款給予開除黨籍以下處分;如果醉酒駕駛情節的,可以適用後款給予開除黨籍以下處分。作出這樣的解釋與“入罪舉輕以明重”的刑法解釋原理相吻合:醉酒駕駛未發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開除黨籍;醉酒駕駛併發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更應開除黨籍。否則,情與法均説不通。所以,對案例三中的張某,必須作出開除黨籍處分。

(五)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酒駕肇事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必須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對違紀公務員的處分嚴於違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對判處管制、拘役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在保留公職前提下,給予重處分即可。

因酒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國有企業人員可以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背後的立法精神值得借鑑。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作限制解釋,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綜合各種情況酌情決定。如果因酒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國有企業人員平時表現較好,是單位業務骨幹,認錯、悔錯態度誠懇,系初犯,可以在作出開除黨籍處分的前提下不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企業的規章制度採取調整工作崗位、降職、扣發績效工資獎金等方式處理。所以,對案例四中的楊某,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

三、紀律處分相關條規索引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條,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一十九條,“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第十六項:(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可見國家對公職人員醉駕的處罰力度更大,公職人員本身就是為了人民工作的,所以如若公職人員醉駕那麼就會受到法律懲罰也會受到單位上的處罰。我們一定不能喝酒駕車,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以上就是我搜集的關於醉駕應給予何種黨紀政紀處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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